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共20778字)_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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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共20778字)

2018-09-12 05:14:19  浏览:85  作者:个人常用范文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八条 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组织编制、审查施工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三)组织指导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一)积极开展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职工职业健康诉求,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矿有关的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岗前、在岗培训教育;

(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四)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账和档案;

(八)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性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一)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办公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各科室、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组织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员工体检结束将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离职时,应如实无偿的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向员工公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十)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十六调度中心职责:

(一)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七条 安监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粉尘危害防治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责成相关单位按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地测科职责:

(一)负责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现场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地面地表塌陷的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观测,及时向煤矿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地测中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资料、图纸等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三)保证作业车间粉尘、噪音、辐射控制质量,并保证各类防护的齐全、完好;

(四)负责编制设备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种检修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组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档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七)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管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 通风科职责:

(一)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噪声、有害气体监测周期、粉尘监测采样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监测;

(四)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通过安装喷雾、净化水幕、捕尘帘、洒水、冲洗巷道、等多种措施有效降尘。

二十二财务科职责:

(一)财务科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三)负责采购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牌版,保障职业危害应急事故的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二十三材料科职责:

(一)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监督指导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安设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三)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单位员工入职、辞职手续办理;

(二)负责单位员工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单位员工社保凭证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劳资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科职责:

(一)负责上传下达上级指示和会议决议及监督执行;

(二)组织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文件,并对发文做好审核;

(三)掌握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单位各种会议、活动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密;

(四)做好矿长与个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

(五)负责单位文件的打印、编号、发放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资料的保管的定期归档工作;

第二十机运队职责:

(一)负责本矿采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负责队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工作;

第二十综采队职责:

(一)负责综采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三大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负责矿井主运输系统的主转载点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综掘队职责:

(一)负责本综掘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关指标;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 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上级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 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等。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经费投入等。

三十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计划要包括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三十二 公司各业务相关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三十三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三十四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 职业危害告知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和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所在单位、区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结果,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十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一)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禁止启动”等标识;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和“注意高温”等标识;

(三)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带防护镜”、“带防尘口罩”、“带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标识等;

(四)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第三十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四十 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如“当心灼伤”、“未经许可,不许入内”和“接触可引起伤害”等。

四十一 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四十二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二)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三)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四)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五)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六)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七)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四十三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四十四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第四十 警示标识提报、设置和使用

(一)警示标识的提报

公司各科室、区队根据作业场所布局和生产实际情况,每年12月底前统计上报所需警示标识的数量和类型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计划委托制作。

(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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