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项目经理激励指导意见(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生产单位经济责任结算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目标的完成,促进经济责任考核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公司制度体系的三级制度,其上一级制度为《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管理办法》,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一) 没有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措施,可能导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实施项目管理;
(二) 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未能体现公司人才战略发展要求,可能导致公司人才战略目标无法有效实现;
(三) 项目管理考核激励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实际情况,可能导致目标因脱离现实而无法切实执行;
(四) 制定的运行规则未能充分考虑各责任主体专业类型、市场范围、资源配置的不同,可能导致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公平公正性不足;
(五) 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分配不合理,未能统筹兼顾各方合理需求,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稳定开展。
第四条 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 定量原则;
(三) 结果导向为主与过程导向为辅的原则;
(四) 科学严谨且适宜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的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 审核公司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制度;
(二) 审批年度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成果;
(三) 对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 建立公司项目完工考核制度;
(二) 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考核。
第七条 财务部是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的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 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主要精神编制和修订本指导意见;
(二) 组织各单位计划财务部完成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成果核算。
第八条 项目生产单位是项目管理考核激励工作的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 制订本单位项目管理激励制度和完工考核细则;
(二) 组织本单位生产项目的完工考核;
(三) 组织本单位项目管理考核激励成果核算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审;
(四) 按人力资源部批复意见兑现激励。
第三章 相关术语
第九条 项目年度营业收入: 项目当年纳入经济责任制结算的营业收入(含税)。
第十条 预算利润率:制作成本预算中“管理费上缴”和“项目预期毛利”之和,与项目总营业收入(内部预算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 目标利润率:由生产单位与项目经理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项目预算利润率,包含管理费基础上缴部分。
第十二条 决算利润率:制作成本决算中“管理费上缴”和“项目预期毛利”之和,与对外结算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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