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煤结算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结算管理程序,确保煤炭资金安全、及时结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所管辖的各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 结算依据和原则
第三条 煤炭购销结算依据
(一) 供需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煤炭运输合同及纠纷处理单、有关仲裁文件、判决书等。
(二) 煤炭采购业务结算所需的验收有关原始单据等。
(三) 煤炭物流部门(铁路、公路、航运)出具的格式化运单和正规发票,包括铁路大票、公路运费、航运费、港杂费、租船费、滞期费、仓储费等。
(四) 政府及物价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条 煤炭采购结算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的原则。原始凭证应合法合规,结算程序规范合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结算数据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原始记录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